新闻中心

华体会体育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方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责任应如何划分?

2024-03-25 17:35:35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承揽合同不仅是承揽方完成工作,定作人如期给承揽方支付报酬,承揽方也要保证承揽工程的正常使用及在规定期限内的售后服务。如果承揽方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定作人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王某为合同关系。2023年2月,赵某与某公司、王某签订了《光伏板工程劳务发包合同》,约定赵某以包工的方式对光伏板进行安装,价款共计149400元,扣除10%的质保金和13997元的配件费,某公司已支付67597.5元和跨域安装维修费用1950元,余款54815.5元至今未付。赵某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王某辩称,赵某起诉金额不对,材料款10370元未扣除,欠款金额应为44445.5元。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同王某一致。

  反诉原告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反诉,称2023年2月,某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发包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应当承担因安装问题或处理不及时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赵某由于安装不当及维修不及时,造成某村民房屋坍塌及室内物品损坏,赵某拒不支付赔偿,某公司只能代为赔付16.3万元,要求赵某支付某公司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6.3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提供安装材料,赵某采购所需的零星辅材进行安装,赵某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某公司应该支付报酬,双方均认可欠款数额为44445.5元,对赵某要求某公司给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某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和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安装施工完成后,某村民房屋出现漏水的情况,赵某先后四次去进行检查维修,但没有发现漏水的原因,后某公司找到专业防水人员才找到漏点所在,系防水层上有钻孔而致长时间漏水,由于维修不及时,最终导致房屋主梁跌落。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坍塌与赵某施工不当具有因果关系,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布式光伏电站施工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某公司虽有资质,但其将施工交由无资质的赵某个人施工,且在客户反映漏水问题后,也没有及时找防水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测维修,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进而导致房屋长时间漏水,出现主梁跌落,给客户造成了损失,故本院确认某公司对选任具有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大小,本院确认某公司应承担损失的70%,赵某承担损失的30%,故赵某应付某公司赔偿款45000元。

  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谁来负责,需要根据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定作人无过错的,则由承揽人负责赔偿损失,如果定作人有过错,比如中途变更工作内容,定作人强令指挥,存在选任过错等导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担全部或者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通知不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赵某进行安装并多次维修,受害人房屋漏水具有时间延续性,房屋坍塌的损害结果与某公司的选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公司的选任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某公司应承担70%损失,赵某承担30%损失。华体会体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