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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签署爱旭太阳能 高效电池组件项华体会体育目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23-05-02 23: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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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标的名称:30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及其配套30GW组件项目,其中,首期项目为10GW电池及组件项目。

  ●预计投资总金额:人民币360亿元(含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80亿元。首期10GW电池及组件项目计划投资人民币120亿元(含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60亿元。

  ●项目建设安排:总建设期5年,计划分三期建设,每期建设10GW电池和配套组件产能。首期10GW电池及组件项目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开工,第二、三期项目的启动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当前光伏行业整体技术迭代速度较快,同行之间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如果未来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投资该项目有可能面临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2.本投资项目的收益是公司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相关数据进行的测算,如未来受光伏行业发展、政府能源政策、全球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本投资协议中,首期10GW电池及组件项目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开工,建设期1年,预计2025年上半年投产,对当期业绩不产生影响。第二、三期项目会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建设,建设规模及建设进度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4.项目的实施是否能按期实施存在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项目审批、融资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出现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如战略合作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未取得项目实质性进展的,协议内容自动终止;

  5.因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本项目的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资本市场融资,未来公司能否及时筹措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6.截至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3.31%,可能会因上述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带来公司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增加偿债风险;

  7.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为适应光伏行业的技术进步以及市场对高效光伏产品的追求,应对日益增加的高效光伏产品的市场需求,紧抓行业上升机遇,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签订《爱旭太阳能高效电池组件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在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30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及其配套30GW组件项目,快速推进产业布局,提升公司在光伏高效产品环节的核心竞争力。

  本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360亿元(含流动资金),总建设期5年,计划分三期建设,每期建设10GW电池和配套组件产能。首期10GW电池及组件项目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开工,计划投资人民币120亿元(含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60亿元。公司将充分利用在光伏制造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采用工业4.0智能生产技术,打造数字化、智能化光伏电池及组件产能,努力打造先进光伏组件制造基地。

  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签署爱旭太阳能高效电池组件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3.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360亿元(含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80亿元。

  4.项目内容:项目建设30GW全球领先的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产能,将实现光伏组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5.项目用地:项目新增用地约2000亩,用于主体厂房、仓库、废水处理、食堂、职工宿舍、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6.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预计为5年,分三期建设,每期建设10GW电池和配套组件产能。首期10GW电池及组件项目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开工,建设期1年,预计2025年上半年投产,计划投资人民币120亿元(含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60亿元。具体投资项目将根据实际投资进度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

  7.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公司现金流充沛,应收账款周转率高,银行授信额度大,有能力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时调配资金保证项目建设。此外,该项目采取分期实施方式,公司将根据具体项目投资情况,适时、稳健的筹措资金,并主动强化现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统筹资金使用安排,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

  8.项目实施方式:公司计划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并保证其中一家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项目地块的竞买与签约、项目建设与生产经营等。

  为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乙方拟在甲方区域内新增投资、建设“30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及其配套的30GW组件项目”,努力打造全球先进光伏组件制造基地。

  项目计划总投资360亿元人民币(含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0亿元。

  4.乙方根据甲方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积极搭建合作平台,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并为甲方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应;并积极协助甲方打造光伏产业生态集聚区。

  5.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地块取得后,应严格按土地利用、城建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在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节能减排等工作。

  6.非因甲方原因或责任,乙方及项目公司到期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乙方须进行整改,在甲方给予12个月的整改期后,乙方仍未整改到位的,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在具体投资协议中约定。

  1.若自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未取得项目实质性进展的,本协议内容自动终止。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成立,并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随着全球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对高效光伏组件需求日益增加。本项目全面达产后,将新增30GW全球领先的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产能,为公司拓展新的业务布局提供支持。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规模,弥补市场对高效组件的需求,巩固公司在太阳能光伏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本项目将充分利用公司现有成熟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打造工业4.0的数字化、智能化光伏电池及组件生产车间。与公司其他地区的基地共享完善的供应链以及客户平台资源,投产后将显著增强公司的整体规模效应,提高公司在全国乃至全球光伏市场的竞争力,并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项目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采取分期建设的方式,不会对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项目的建设将顺应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在采用当前行业成熟产业技术的同时,也将充分考虑未来新型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预留后续扩产或技改空间。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提高市场份额,助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当前光伏行业整体技术迭代速度较快,同行之间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如果未来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投资该项目有可能面临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本投资项目的收益是公司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相关数据进行的测算,如未来受光伏行业发展、政府能源政策、全球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投资协议中,首期10GW电池及组件项目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开工,建设期1年,预计2025年上半年投产,对当期业绩不产生影响。第二、三期项目会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建设,建设规模及建设进度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项目的实施是否能按期实施存在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项目审批、融资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出现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如战略合作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未取得项目实质性进展的,协议内容自动终止。

  因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本项目的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资本市场融资,未来公司能否及时筹措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6.截至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3.31%,可能会因上述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融资,带来公司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增加偿债风险。

  7.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回购股份用途: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期限: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监高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其控制的主体或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奇光”)及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达浦宏”)将根据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执行。如相关股东或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鉴于公司将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后正式开始回购股票操作,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内在价值的判断及认可,为有效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以及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在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决定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方式、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2.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若以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50.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若以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25.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8%。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实施的回购价格结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及数量。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以选择实施完毕,或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鉴于公司将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后正式开始回购股票操作。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若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40元/股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则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股本结构变化以回购实施完成时为准。

  (七)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46.9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90.59亿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102.38亿元,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00亿元,本次回购总金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22%、3.31%、2.9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兼顾股东、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利益,使各方紧密合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其中授予公司财务负责人邹细辉先生63,40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授予登记完成时总股本的0.0056%。

  (2)经自查,公司监事任明琦、费婷在本次披露回购方案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监事任明琦女士、费婷女士在本次董事会决议2023年4月21日前六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交易行为均发生于其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况。

  (3)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22年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刚所控制的一致行动人珠海横琴舜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舜和”)全额认购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62,241,887股A股股票,2023年1月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登记托管手续。具体详见2023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除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新股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达浦宏于2022年11月24日发布减持计划,自2022年11月24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具体详见2022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133)。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义乌奇光于2023年4月18日发布减持计划,自2023年4月18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具体详见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监高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其控制的主体或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义乌奇光及新达浦宏将根据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执行。如相关股东或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届时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所有文件,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回购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鉴于公司将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后正式开始回购股票操作,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签署爱旭太阳能高效电池组件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签订《爱旭太阳能高效电池组件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在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30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及其配套30GW组件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60亿元(含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0亿元。建设周期预计为5年,计划分三期实施,每期建设10GW电池和配套组件产能。公司将充分利用在光伏制造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采用工业4.0智能生产技术,打造数字化、智能化光伏电池及组件产能,努力打造先进光伏组件制造基地。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签署爱旭太阳能高效电池组件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临2023-055号)。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所回购的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临2023-05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已于2023年4月1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7.98%股份的股东陈刚,在2023年4月2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关于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签署爱旭太阳能高效电池组件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以上议案已于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3年4月1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14日、4月11日、4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告以及随后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华体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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