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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购买新能源汽车 补贴来啦!

2023-08-11 18: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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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淮安市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省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汽车消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20〕981号)、《关于做好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3〕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广情况,经市政府九届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地方财政补助包含省及以下各级财政补助)。现予印发,请各地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2022年地方财政补助对象为淮安市范围内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经省工信厅承诺公示在淮安市范围内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企业。

  新能源公交车需通过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地方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需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车辆购置补贴对象仅限于2022年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安全运行处于非闲置状态,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国家和省政策执行(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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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补助。对2022年4月16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通过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纳入省运行监测平台管理、正常安全运行、月平均在线%的,按充电桩功率给予补助,原则上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实际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

  2.运营补助。依据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全部充电桩年度充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含)以上、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月平均在线%的,给予社会充电设施运营补助不超过0.3元/千瓦时、公交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助不超过0.1元/千瓦时。实际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县区(园区)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由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拨付给车辆购买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由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市级公共服务领域、市直企事业单位、其他消费者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由市级财政根据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按实拨付。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国家、省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和市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1.各申报单位通过淮安市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将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网上申报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8月7日0时至8月18日24时。

  2.各地工信、财政部门通过内网审核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自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补助申请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市工信局提交以下材料(盖章纸质材料一份以及电子扫描件):资金申请报告、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2)、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3)、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汇总表(2022年度)(附件4)、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汇总表(2022年度)(附件6)、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的申报材料。

  8.能够体现相关车型目录批次、续驶里程、能量密度、节油率等主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中相关技术要求,需生产厂家盖章)。

  4.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审计事项应涵盖建设成本,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及每个充电站的充电量等);

  1.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财政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或部分扣减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并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备案。

  3.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4.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运行平台建成后,须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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